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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