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觸犯本罪係因本欲實施竊盜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未對於告訴人住居安全造成之嚴重危險,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