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本院97年度聲字第331號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裁定在案,惟查該具保人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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