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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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