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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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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