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潘明仁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弘依 、 周秀娥 、 林丞 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