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簡字第9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林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163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