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