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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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上訴人 施天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
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697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0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施天生無罪之判決,改判論以犯詐欺取財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說明上訴人係趁告訴人遭逢職場及生活困擾之焦慮狀態,誤認上訴人能以所稱「大順香」改運解決問題,致壓制理性思考空間,作成損己之決定,上訴人因而取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所為與刑法規範之詐欺行為無異,自具違法性之理由綦詳,所為論列說明,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屬無違。上訴意旨僅泛謂其擺攤修行,替告訴人算命,並依所請幫忙改運而收取改運金,所為係幫忙做功德且已完滿,何來困惑?其有前科,能力不足,告訴人為高學歷,其該如何是好等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論以犯詐欺取財之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調查告訴人之子於民國107年5月底進出帳之金額,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王國棟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