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積欠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上格室內裝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政來 上原告與被告 林義耀 間積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