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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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楊德川 被告 索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志英間請求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訴請返還之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400元【計算式:(77+24)×7400=7474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