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記載為「Z000000000號」;惟查本件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附卷可參。故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顯有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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