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誤載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理由及所引用法條不符,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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