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號聲請人 陳燕瑤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向法院為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並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無債務人亦請製作清冊,表明無債務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債務人具狀聲請調解,應一併提出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如無薪資證明文件,應出具切結書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