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二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揭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之民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一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尚不足釋明其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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