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雅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雅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3年2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4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0月、10月、10月、8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4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7年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6年12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