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雪靖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壹佰陸拾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以
102年度偵字第1521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4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而扣案之色情光碟169片因屬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公開陳列猥褻物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2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堪以認定。而扣案之光碟169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供承在卷;復上開影音光碟內容確有男女交媾、裸露性器官等猥褻之畫面,亦有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採樣照片34張、扣案物品照片45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4、21至29、52至63頁),堪認該等光碟之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依前揭法條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雖誤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尚有未洽,惟衡諸上開說明,本案扣押物既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專科沒收之物,本院自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應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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