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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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
原 告 楊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宏 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5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