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
原   告  楊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宏 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5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2 年度 中簡 字第 3208 號裁定(102.12.10)[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