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王世宏
視同上訴人 田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院102
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壹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647元
,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