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趙淑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