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陳百良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聲請狀塗改處,未蓋有聲請人之印章,請重新謄寫一份正確之聲請狀,並提出繕本7份。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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