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6,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