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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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NGTHISOA(中文名:鄧氏誜,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DANGTHISOA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乘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所經營之漁船出海,於107年5月3日凌晨2時許…」更正為「乘坐木質小船自大陸地區福建省某漁港出海後,再轉乘船隻於107年5月3日凌晨2時許…」,證據增列「入出境資料、護照影本」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於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坦承犯罪,而自首並接受裁判,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佐(偵卷第3頁),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以偷渡之方式,未經許可非法進入國境,顯然漠視我國法令之禁制,有害移民署對於入出國之管理與政府對於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應依循正當程序申請入境我國,詎未經許可入國,潛藏我國境內,造成人口黑數,治安死角,本院認本件被告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乃不宜繼續居留在國內,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235號被告DANGTHISOA(中文名:鄧氏誜)
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縣○○鄉○○路○巷○○號7樓(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收容中)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ANGTHISOA(中文名:鄧氏誜)係越南籍人民,其明知入出境中華民國,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未得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竟仍基於未經許可入國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28日,乘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所經營之漁船出海,於107年5月3日凌晨2時許自臺灣地區某處海灘上岸而非法入境。嗣於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10分許,前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自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ANGTHISOA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指紋卡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被告於行為後,在該管偵查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報告書1份附卷足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檢察官郭維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翁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