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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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甲○○被告乙○○
1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10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