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一三三一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拾肆張,對帳單肆張,及傳真機、計算機各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確定,於九十八年四月一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品簽注單拾肆張,對帳單肆張,及傳真機、計算機各壹臺,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書誤載為賭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卷證相符,是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本件聲請核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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