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
7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54號、98年度執字第4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拘票2張及司法警察報告書2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