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信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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