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68號原告 羅貴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且未提供原處分(臺北市政府民國102年6月17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號),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該處分書決議,另行裁處處分書」,文義不明(正確聲明應記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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