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蔣女市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蔣女市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