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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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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