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0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農民銀行
之承受人)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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