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37號原 告 劉得江 被 告 張堂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