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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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37號
原   告  劉得江
被   告  張堂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蔡孟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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