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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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沛琪
袁靖淳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邱沛琪
袁玉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竑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中有關上訴人袁靖淳部分,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及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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