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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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716號原告 周世霞 被告 趙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因查得被告之地址已變更如上載,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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