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衣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
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2時36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