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戴姆勒克萊斯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撤銷假扣押事件,須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逾期未為領取,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