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遙控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逸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遙控鎖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屬請求行為或不行為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請求被告應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其交付遙控鎖之日止,按日賠償30元,以本院辦案期限16個月,每月30天為據,核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