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