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陳宗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琮淞工程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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