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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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個月,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經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