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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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艾萱 被上訴人即被告 藍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92號拆除監視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而第一審判決駁回拆除監視鏡頭部分,係除去對上訴人隱私人格法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第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萬元部分,則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