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 鄭余祥 法定代理人 樂姵岑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複代理人 李彥鋒 律師
楊培煜 律師被告 鄭宜榛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鄒易池 律師 洪鈴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1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