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原告 蔡佳雲 (年藉詳卷)被告 韓冠偉
吳皓柏
吳泰岳
陳心玲
張晟境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鄉○○路0段00巷0號上列被告韓冠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7號加重詐欺等乙案,經原告對被告韓冠偉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吳皓柏、吳泰岳、陳心玲、張晟境等人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