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金農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蔣瑞安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房修緯 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