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 賴昶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林翠華 等2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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