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佩聰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8日辯論終結,惟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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