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95號相對人 葉菁 妙即聲請人六樓之5
葉宗仁 葉菁 葉懿青 葉尚鑫 葉亭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請原告補正下列文件:
1、因相對人即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繳款人分別為葉亭妍及葉懿青,請說明相對人即聲請人 葉菁妙 等六人共同提出聲請,是否表示訴訟費用4萬5千元為相對人即聲請人等六人共同繳納且繳款數額均相同(六人均分)?
2、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13萬730元由附表編號17~28號之共有人等17人連帶負擔6/24,相對人即聲請人等六人應說明編號17~28等17人內部如何分擔4萬5000元(因每人潛在應有部分不同,故非依人數均分),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繼承取得自何人、系統表、 繼承人 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查詢是否有拋棄繼承之聲請等)。
3、承上,若暫時不能提出內部分擔數額,是否同意先就除編號17~28以外之共有人請求訴訟費用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 王愛慧 │1/160│1/160│├──┼──────┼────────┼────────┤│2│ 王正展 │1/160│1/160│├──┼──────┼────────┼────────┤│3│ 王炳珍 │1/160│1/160│├──┼──────┼────────┼────────┤│4│ 林勝田 │1/8│1/8│├──┼──────┼────────┼────────┤│5│ 王論 │2/160│2/160│├──┼──────┼────────┼────────┤│6│ 王炳照 │3/24│3/24│├──┼──────┼────────┼────────┤│7│ 林照福 │1/32│1/32│├──┼──────┼────────┼────────┤│8│ 林照根 │1/32│1/32│├──┼──────┼────────┼────────┤│9│ 林順本 │1/32│1/32│├──┼──────┼────────┼────────┤│10│ 林敏玉 │1/96│1/96│├──┼──────┼────────┼────────┤│11│ 林孟志 │1/96│1/96│├──┼──────┼────────┼────────┤│12│ 林紋 賜│1/96│1/96│├──┼──────┼────────┼────────┤│13│ 王建昌 │1/128│1/128│├──┼──────┼────────┼────────┤│14│ 王同興 │1/128│1/128│├──┼──────┼────────┼────────┤│15│ 王昆領 │1/128│1/128│├──┼──────┼────────┼────────┤│16│ 王昆松 │1/128│1/128│├──┼──────┼────────┼────────┤│17│ 葉有田 、葉有│公同共有6/24│連帶負擔6/24│││祿( 葉金柱 之│││││繼承人)│││├──┼──────┼────────┼────────┤│18│ 蘇麗雅 │同上│同上│├──┼──────┼────────┼────────┤│19│ 葉玉蕾 │同上│同上│├──┼──────┼────────┼────────┤│20│ 葉佩玉劉葉 │同上│同上│││ 玉凰葉佩玲 │││││、 葉佩芬 、葉│││││偉志( 含被繼 │││││承人 葉陳木莉 │││││部分)│││├──┼──────┼────────┼────────┤│21│葉宗仁│同上│同上│├──┼──────┼────────┼────────┤│22│ 蘇素真 │同上│同上│├──┼──────┼────────┼────────┤│23│ 蘇麗華 │同上│同上│├──┼──────┼────────┼────────┤│24│葉亭妍│同上│同上│├──┼──────┼────────┼────────┤│25│葉菁│同上│同上│├──┼──────┼────────┼────────┤│26│葉菁妙│同上│同上│├──┼──────┼────────┼────────┤│27│葉懿青│同上│同上│├──┼──────┼────────┼────────┤│28│葉尚鑫│同上│同上│├──┼──────┼────────┼────────┤│29│ 林宥憲 │2/24│2/24│├──┼──────┼────────┼────────┤│30│ 林益源 │1/24│1/24│├──┼──────┼────────┼────────┤│31│ 林榮忠 │3/24│3/24│├──┼──────┼────────┼────────┤│32│ 王明 │1/96│1/96│├──┼──────┼────────┼────────┤│33│ 王啟斌 │1/96│1/96│├──┼──────┼────────┼────────┤│34│ 王嘉裕 │1/192│1/192│├──┼──────┼────────┼────────┤│35│ 王嘉祺 │1/192│1/192│├──┼──────┼────────┼────────┤│36│ 王貽泉 │1/32│1/3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