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原告 洪祺祥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張婷婷 律師 朱慧倫 律師被告 洪祺禎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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