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 張雅雁
徐美琴 張祐品 黃弘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 胡張貴華
胡宏榮 胡宏明 胡宏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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