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玉麟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曹阿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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