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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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訴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 梁樾 被上訴人 吳錦樵
楊世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0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永媚